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生育;
2.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产前检查或生育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3.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必须含生育当月)。
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1.产前检查费用。
2.生育医疗费。
3.生育津贴。
4.一次性营养补助。
注意事项:
女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
市社保中心在女职工休假期满的次月,将其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
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为: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20天;
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30天;
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42天;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98天。
对其中娠满7个月引产的人员,市医保中心于拨付生育津贴之月,将一次性营养补助拨付至其本人社会保障卡加载的苏州银行借记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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