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厂房的折旧年限和折旧率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房屋和建筑物,其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预计残值率通常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至5%。对于不同类型设备,折旧年限有所差异:飞机、火车等为10年,与生产活动相关的器具、工具等为5年。固定资产的折旧额计算通常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具体方法涉及预计残值率和相应年限的乘积计算。
在会计处理中,如果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可能需要在年终进行调整,以避免税务问题。税法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明确划分,如房屋和建筑物为20年,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某些特定设备为5年。残值率方面,内资企业通常为5%,外资企业则为10%。折旧率的计算公式是(1-预计残值率)/折旧年限,而年折旧额则等于固定资产原值乘以这个折旧率。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固定资产开始使用后次月起才开始计提折旧,停用时则从停用次月起停止。另外,对于未使用、季节性停用或处于更新改造过程中的固定资产,也要按期计提折旧。会计上虽然没有固定折旧年限,但按照税法规定操作更为稳妥,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调整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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