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是最高人民对于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