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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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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性贸易融资。它是指资金来自商业银行。通常情况下,这种融资多与国际结算紧密结合。贷款期限有短期、中期、长期三种率采用市场上固定或浮动利率。
2.性贸易融资。它足指由各国官方或半官方出口信贷机构利用预算资金向另一国银行、进口商、提供的贷款,或半官方出口信贷机构提供的信贷担保,由商业银行利用其自有资金向另一国银行、进口商、提供的贷款。该贷款通常被限定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资本货物,以促进贷款国的出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涉及银行不良资产,可以按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鼓励银行及时利用已计提拨备核销资产转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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