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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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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受理。人民受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来源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机关转办、上级人民交办以及人民自行发现。
2.立案。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人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立案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
3.审查。人民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不服人民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人民审查民事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原则上不应当进行调查。
4.提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抗诉。人民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5.提出抗诉。人民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
6.出庭。人民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人民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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