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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卖的合同效力分别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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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一物二卖的处理规则是什么1、一物二卖的处理规则是标的物归先办理过户的一方,均未办理过户的标的物归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均未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的标的物归先行实际占有的一方,均未实际占有的标的物归合同签订在先的一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一房二卖合同效力怎么确定一房二卖合同效力确定方式如下:1、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则所涉及的买卖合同为有效或为可撤销。但由于房地产开发商自后买卖合同签订时起存在欺诈的情形,因此后买受人在无法取得房屋时,有权请求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2、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的合同,为无效合同;3、先、后买受人都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如上所述,只要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所有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或为可撤销。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房两卖的后果是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但如果卖方已经为其中一名购房者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发生了物权变动,也就是该购房者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另一位购房者则只能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但是该购房者不能请求卖方继续履行,因为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房两卖的后果是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但如果卖方已经为其中一名购房者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发生了物权变动,也就是该购房者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另一位购房者则只能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但是该购房者不能请求卖方继续履行,因为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1种观点: 一物二卖,两个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2种观点: 1、一物二卖合同是否具有效力的问题详情如下:(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2)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一、公司变更名称需重签合同吗不需要。公司名称变更的不影响公司名称变更前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变更名称前签订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二、购车合同要强制收回怎么办购车合同要强制收回,购买人可以拒绝,出卖人以此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买受人可以向起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九十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本文探讨了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问题以及不动产一物二卖的效力。在一房二卖情况下,出卖人一般不可能同时履行两个合同,因此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对于不动产一物二卖的情况,如果出卖人和原买受人已经进行了登记公示,则出卖人再与次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如果次买受人看来,出卖人仍然具有真正权利人的权利外观,基于信赖出卖人为真正权力人,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次买受法律分析一、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问题一房二卖是指卖人在同一时间内或同时向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出售同一房屋的情况。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一物二卖合同解除吗,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二、不动产一物二卖的效力是如何的1、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给原买受人已经登记的。出卖人和原买受人已经就不动产进行了登记公示,此时,出卖人再与次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应当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如果在次买受人看来,出卖人仍然具有真正权利人的权利外观,基于信赖出卖人为真正权力人,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次买受人可以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先买受人只能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倘若次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并非出卖人所有,而仍与之签订买卖合同,尽管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但仍不能当然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给付不能的违约赔偿责任。对先买受人来说,无论次买受人善意抑或恶意,其都拥有追认的权利,在一定期限内其是否行使此形成权,直接影响标的物的最终归属。2、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给次买受人已经登记的。其实这种情况属于一物二卖存在的一种典型形态,出卖人在与先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还未登记公示前,又与次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并且完成了登记公示,所有权已经转移。在此种情形下,前后两个买卖合同签订时,出卖人对不动产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不属于无权处分,所以在此时,前后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基于不动产的登记公示原则,如果出卖人与次买受人已经完成了变更登记,那么此时次买受人就已经拥有了不动产的所有权,而原买受人职能请求违约的损害赔偿。三、一物二卖的形成原因一物数卖,自古有之,在物价波动之际,最为常见,而此时多出于出卖人周顾信用,图谋私利。出卖人将一物二卖大多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如果在“合同都能被遵守”的理想社会状态下,自没有一物二卖发生的可能,正因为当事人签订契约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履行契约,一物二卖才会发生。换言之,债权和物权在性质上的不同导致债权变动规则和物权变动规则的不同,债的发生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法律另有禁止性规定之外,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设定债的关系,因而,债权的变动规则是只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而物权的变动规则则不同,具体而言,主要是一种形式主义变动模式,此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在该变动模式下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截然分开,在物的买卖中,如果仅签订了合同还不能实现物权的转移,必须要完成物的交付或者登记。对于不动产而言就必须完成合同的签订和登记两个环节之后才能实现物权的转移,而不动产的一物二卖就发生于债权合同成立之后至买方取得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之前的期间。其实只要合同的签订和者登记有着一定的时间差,不动产的一物二卖现象就难免发生。结语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问题,房屋出卖人在同一时间内或同时向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出售同一房屋的情况称为一房二卖。关于一物二卖的效力,需要根据不动产所有权是否移转以及合同签订的时间来判断。如果出卖人与原买受人已经进行了登记公示,且出卖人再与次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则前后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但如果出卖人与次买受人已经完成了登记公示,则此时次买受人已经拥有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原买受人只能请求违约的损害赔偿。一物二卖的形成原因主要出于出卖人的周顾信用和图谋私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1种观点: 一、一物二卖合同有效吗1、一物二卖合同一般是有效力的,但其中一份或数份协议违反法律规定的除外。且数份有效的协议,按照最先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为第一履行顺位,均未受领交付的,先支付价款的买受人为第一履行顺位,均未支付价款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为第一履行顺位的原则确认物权归属。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二、如何应对一房二卖对于一房二卖的情况需要仔细分析,具体如下:1、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2、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

第2种观点: 本文探讨了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问题以及不动产一物二卖的效力。在一房二卖情况下,出卖人一般不可能同时履行两个合同,因此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对于不动产一物二卖的情况,如果出卖人和原买受人已经进行了登记公示,则出卖人再与次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如果次买受人看来,出卖人仍然具有真正权利人的权利外观,基于信赖出卖人为真正权力人,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次买受法律分析一、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问题一房二卖是指卖人在同一时间内或同时向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出售同一房屋的情况。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一物二卖合同解除吗,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二、不动产一物二卖的效力是如何的1、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给原买受人已经登记的。出卖人和原买受人已经就不动产进行了登记公示,此时,出卖人再与次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应当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如果在次买受人看来,出卖人仍然具有真正权利人的权利外观,基于信赖出卖人为真正权力人,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次买受人可以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先买受人只能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倘若次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并非出卖人所有,而仍与之签订买卖合同,尽管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但仍不能当然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给付不能的违约赔偿责任。对先买受人来说,无论次买受人善意抑或恶意,其都拥有追认的权利,在一定期限内其是否行使此形成权,直接影响标的物的最终归属。2、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给次买受人已经登记的。其实这种情况属于一物二卖存在的一种典型形态,出卖人在与先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还未登记公示前,又与次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并且完成了登记公示,所有权已经转移。在此种情形下,前后两个买卖合同签订时,出卖人对不动产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不属于无权处分,所以在此时,前后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基于不动产的登记公示原则,如果出卖人与次买受人已经完成了变更登记,那么此时次买受人就已经拥有了不动产的所有权,而原买受人职能请求违约的损害赔偿。三、一物二卖的形成原因一物数卖,自古有之,在物价波动之际,最为常见,而此时多出于出卖人周顾信用,图谋私利。出卖人将一物二卖大多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如果在“合同都能被遵守”的理想社会状态下,自没有一物二卖发生的可能,正因为当事人签订契约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履行契约,一物二卖才会发生。换言之,债权和物权在性质上的不同导致债权变动规则和物权变动规则的不同,债的发生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法律另有禁止性规定之外,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设定债的关系,因而,债权的变动规则是只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而物权的变动规则则不同,具体而言,主要是一种形式主义变动模式,此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在该变动模式下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截然分开,在物的买卖中,如果仅签订了合同还不能实现物权的转移,必须要完成物的交付或者登记。对于不动产而言就必须完成合同的签订和登记两个环节之后才能实现物权的转移,而不动产的一物二卖就发生于债权合同成立之后至买方取得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之前的期间。其实只要合同的签订和者登记有着一定的时间差,不动产的一物二卖现象就难免发生。结语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问题,房屋出卖人在同一时间内或同时向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出售同一房屋的情况称为一房二卖。关于一物二卖的效力,需要根据不动产所有权是否移转以及合同签订的时间来判断。如果出卖人与原买受人已经进行了登记公示,且出卖人再与次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则前后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但如果出卖人与次买受人已经完成了登记公示,则此时次买受人已经拥有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原买受人只能请求违约的损害赔偿。一物二卖的形成原因主要出于出卖人的周顾信用和图谋私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则所涉及的买卖合同为有效或为可撤销。2、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的合同,为无效合同。3、先、后买受人都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如上所述,只要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所有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或为可撤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十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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