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有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1、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具体如下:(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没有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4)在一个刑事诉讼案件中,不诉机关出示的何种证据,均应当进行质证,凡是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二)追加当事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二、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哪几种1、当事人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电子数据;7、鉴定结论;8、勘验笔录。
第3种观点: 间接证据能否认定为定案依据在没有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间接证据可以认定案件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间接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每一个间接证据均能够从不同侧面间接证明部分案件事实,各个间接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能得出唯一结论,应当认定该待证事实。法律规定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且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过程比较复杂,因此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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