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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事实推定可以定案么?如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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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有些缺乏直接证据的案件,可以依靠间接证据和事实推定定案,间接证据证明案件基本事实,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判断推定事实,事实推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所以在定罪上禁止二次推定,在量刑上原则上排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一、间接证据事实推定如何应用?以证据对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是否直接,我国诉讼法通常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该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直接证据是指不需要借助其它证据就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推定,一般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规则。需要说明的是,推定与间接证据证明存在差异。间接证据证明是直接针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推定的目的在于认定推定事实的存在状态,而推定事实的存在状态本身却无法或者难以以证据证明来实现。当然,两者也相互联系。因为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通常具有相随共现的关系,推定通过对基础事实的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进而完成对推定事实的认定。在事实推定的过程中,提出合理反驳并提供相关证据线索既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被告人的责任;公诉机关承担排除辩方反驳的责任;而法官承担对相关证据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的救济责任。二、推定事实的效力是什么?推定事实的效力是指运用事实推定法则得出的结论在法律上的效力,包括是否可以对推定的结论进行反驳,以及推定事实是否可以作为其他推定中的基础事实。由上文对事实推定的理论基础所作的分析可以对推定事实的效力作如下归纳。1、推定结论的法律效力事实推定是根据前提事实,运用经验、逻辑法则而推知结论事实的一种诉讼活动,它属于逻辑上演绎的推论,如果没有相反的推论,就可以对推定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对推定的结论是否可以进行反驳前面我们已经谈到,事实推定的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联系只是一种高盖然的或然性联系,它未必就与客观情况相符。因此,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了可成立的反证,推定即为失效,推定事实就不能再视为存在。3、推定结论是否可作为证明其他案件事实推定中的基础事实的证据推定必须依据基础事实进行,法官在进行事实推定时,必须首先查明基础事实的存在。而由于推定事实是建立在逻辑演绎基础之上的一种主观以为,因此,不能再以之作为证明其他事实推定中之基础事实的证据。

第2种观点: 一、有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1、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具体如下:(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没有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4)在一个刑事诉讼案件中,不诉机关出示的何种证据,均应当进行质证,凡是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二)追加当事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二、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哪几种1、当事人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电子数据;7、鉴定结论;8、勘验笔录。

第3种观点: 间接证据能否认定为定案依据在没有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间接证据可以认定案件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间接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每一个间接证据均能够从不同侧面间接证明部分案件事实,各个间接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能得出唯一结论,应当认定该待证事实。法律规定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且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过程比较复杂,因此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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