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要看你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确实有正当的理由要求会见,律师一般是不会拒绝的。不过,律师的案子比较多,不可能专门为一个案子三天两头往看守所跑,因此你也要理解律师。如果确实有必要,律师有时间也不去会见,那么你可以找律所交涉,实在不行,就解除委托,另行聘请其他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 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建议,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必须提供咨询。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的具体内容和深度,应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法律依据:1.《律师法》第十九条: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应当向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建议。2.《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十七条:律师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建议。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规则》第十二条:律师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需求,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建议。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辩护人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和代理。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为其进行诉讼代理。律师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和代理。综上所述,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建议。但具体内容和深度应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律师会见对方时,如果对方不同意提供必要的信息,律师无法继续进行案件调查和辩护。律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向提出申请。如果对方是当事人,律师可以向提出申请,要求要求对方配合调查。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2.依法调取证据。如果对方是证人或相关机构,律师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向有关机关调取证据。3.行使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如果对方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律师可以向机关报案,并提请有关部门行使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比如传唤、搜查等,以获取必要的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被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应当协助的调查工作,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和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律师代理案件或者提供法律咨询时,有权向涉案单位、个人、证人、鉴定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取证,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和律师,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证据、文件和材料。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2种观点: 原则上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持三证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对于危害、恐怖活动的案件需要经过机关的准许才可以会见,故而如果不符合上诉原因,建议您可以向该机关申请复议。一、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机关应当许可会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二、律师会见特征1、这里的律师会见特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行使会见权。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如果律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在从事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会见当事人的,一般不称“律师会见”而称“会见当事人”。2、法律设立律师会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其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处于被羁押、被人身自由的状态,他们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必然受到一定的,当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师与其会见,了解其愿望,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是其实现诉讼权利的有利途径。3、律师会见的权利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授权,二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而享有的权利。前者以委托人的权利授权为前提,目的在于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辩护能力的不足,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后者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其了解涉嫌罪名和相关案件情况,以便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是律师履行辩护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三、律师会见内容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阶段,律师会见的权利内容并不相同。1.侦查期间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内容。2.人民审查起诉以及人民审理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3.人民审查起诉以及人民审理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机关应当许可会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律师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律师需要了解客户的个人信息以便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但如果客户在律师会见期间拒绝透露个人信息,律师是否可以继续代理该案件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必须遵守法律、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确保代理行为合法、合规、公正、专业。律师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客户的意愿和隐私权,但对于必要的个人信息,律师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如果客户在律师会见期间拒绝透露个人信息,律师应当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解释获取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并尽力说服客户提供必要信息。如果客户继续拒绝透露个人信息,律师可以考虑终止代理该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律师代理案件,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必要的证据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十三条: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不泄露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权依法选择自己的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职业道德规范。
第1种观点: 依据会见时所了解的内容,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1、提供法律咨询。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实体法问题、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等提供法律咨询。2、代理申诉、控告。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代为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3、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如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4、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请要求解除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一、律师怎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要符合如下规定:1、律师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有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或人民的指定辩护通知。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三)在侦查阶段,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凭机关经办单位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办理会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凭机关经办单位开具的《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办理。3、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受聘律师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与被告人会见,出示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办理,不需经侦查、检察或审判机关批准和安排;非律师职务的其他辩护人经和的具体办案部门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4、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批准的文书。5、律师会见时,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一人一室。6、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时,机关可以派员在场。7、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参与会见;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工具;会见期间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如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9、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2种观点: 律师会见需要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需要手续如下:1.授权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公函;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4.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户口本或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6.律师执业证。凭上述材料办理会见通知,将会见通知和介绍信交看守所即可会见。是指是律师事务所向机关、人民、人民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律师代理人或辩护人真实身份情况的书面函件,起到告知相关办案机关辩护律师身份和委托事实的作用。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委托后,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委托手续告知办案部门,这种备案就属于此种告知的程序。此种函件不需要向看守所提供,但是在办案实务中,某些地方的看守所内还会专门设置一个办案机关()的备案办公室,可以直接接受律师备案,此时律师可以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委托书和律师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和关系文件给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可以提供法律服务,但需遵循相关规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执行人时,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服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执行人,可以随时会见律师。律师有权为其提供法律服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执行人有权会见律师,并可以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综上所述,律师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执行人时,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但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如律师需向监狱管理机关申请会见,并遵守监狱管理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同时,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也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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