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以下标准下入境发展组织罪才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境外的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种观点: 一、参加境外的组织,情节较重的处几日1、参加境外的组织,情节较重的,由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一)参加境外的组织的;(二)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三)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四)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二、入境发展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犯罪主体。入境发展组织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境外的组织的人员才能构成入境发展组织罪。如不是境外组织的成员而是境内性质组织的成员发展成员的,则不构成入境发展组织罪,而是构成组织性质组织罪。境外组织的人员,既包括境外组织总部的人员,也包括被境外组织已经发展为成员而仍在境内分部的成员;2、犯罪客体。入境发展组织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3、犯罪主观方面。入境发展组织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为境外组织在我国境内发展成员的行为仍置之不顾而决意为之,并且希望、积极追求他人按其意图加入组织的结果发生。其目的是为了在境内发展、吸纳新的成员以扩大境外组织的势力。过失不能构成入境发展组织罪。至于入境发展组织的动机,有的是直接出于扩张组织规模,扩大控制地域、势力范围;有的是为了在境内建立避风港,寻找保护伞,以逃避打击;有的是为了进入境内大肆进行谋取经济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黑色的非法收入;有的是仇视我国,直接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动机如何,并不影响入境发展组织罪成立;4、犯罪客观方面。入境发展组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第2种观点: 入境发展组织罪的构成:(一)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二)主体为一般主体;(三)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以下标准下入境发展组织罪才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境外的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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