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要看你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确实有正当的理由要求会见,律师一般是不会拒绝的。不过,律师的案子比较多,不可能专门为一个案子三天两头往看守所跑,因此你也要理解律师。如果确实有必要,律师有时间也不去会见,那么你可以找律所交涉,实在不行,就解除委托,另行聘请其他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 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建议,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必须提供咨询。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的具体内容和深度,应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法律依据:1.《律师法》第十九条: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应当向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建议。2.《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十七条:律师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建议。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规则》第十二条:律师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需求,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建议。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辩护人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和代理。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为其进行诉讼代理。律师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和代理。综上所述,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建议。但具体内容和深度应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律师会见对方时,如果对方不同意提供必要的信息,律师无法继续进行案件调查和辩护。律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向提出申请。如果对方是当事人,律师可以向提出申请,要求要求对方配合调查。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2.依法调取证据。如果对方是证人或相关机构,律师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向有关机关调取证据。3.行使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如果对方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律师可以向机关报案,并提请有关部门行使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比如传唤、搜查等,以获取必要的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被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应当协助的调查工作,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和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律师代理案件或者提供法律咨询时,有权向涉案单位、个人、证人、鉴定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取证,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和律师,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证据、文件和材料。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2种观点: 原则上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持三证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对于危害、恐怖活动的案件需要经过机关的准许才可以会见,故而如果不符合上诉原因,建议您可以向该机关申请复议。一、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机关应当许可会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二、律师会见特征1、这里的律师会见特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行使会见权。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如果律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在从事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会见当事人的,一般不称“律师会见”而称“会见当事人”。2、法律设立律师会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其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处于被羁押、被人身自由的状态,他们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必然受到一定的,当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师与其会见,了解其愿望,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是其实现诉讼权利的有利途径。3、律师会见的权利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授权,二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而享有的权利。前者以委托人的权利授权为前提,目的在于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辩护能力的不足,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后者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其了解涉嫌罪名和相关案件情况,以便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是律师履行辩护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三、律师会见内容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阶段,律师会见的权利内容并不相同。1.侦查期间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内容。2.人民审查起诉以及人民审理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3.人民审查起诉以及人民审理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机关应当许可会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律师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律师需要了解客户的个人信息以便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但如果客户在律师会见期间拒绝透露个人信息,律师是否可以继续代理该案件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必须遵守法律、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确保代理行为合法、合规、公正、专业。律师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客户的意愿和隐私权,但对于必要的个人信息,律师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如果客户在律师会见期间拒绝透露个人信息,律师应当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解释获取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并尽力说服客户提供必要信息。如果客户继续拒绝透露个人信息,律师可以考虑终止代理该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律师代理案件,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必要的证据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十三条: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不泄露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权依法选择自己的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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