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3种观点: 关于信息公开时限的规定是20个工作日。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1种观点: 一、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的内容是什么1、依法公开,必须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有助于建设廉政,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政务的进行,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什么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宜;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4、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情况下,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不能擅自进行认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1种观点: 一、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的内容是什么1、依法公开,必须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有助于建设廉政,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政务的进行,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什么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宜;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4、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情况下,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不能擅自进行认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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