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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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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4.机构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依照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情况下,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不能擅自进行认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有:1、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2、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室)是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室)主管本系统的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各级及县级以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所有县级以上及其部门必须公开的重点内容:(1)行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6)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例、数量、程序,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8)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措施及其实施情况;(9)重大建设项目的标准和实施情况;(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二,设区的市级、县级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内容:(1)城乡建设和管理和重大事项;(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管理情况。三,乡(镇)应当重点公开的内容:(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的情况;(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其他使用的审核情况;(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贷、拍卖等情况;(8)执行计划生育的情况。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外,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部门、地方各级及县级以上地方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情况下,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不能擅自进行认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有:1、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2、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室)是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室)主管本系统的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各级及县级以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制度是有关保障公民了解权和对了解权加以必要而组成的法律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体现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4、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2种观点: 一、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的内容是什么1、依法公开,必须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有助于建设廉政,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政务的进行,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什么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宜;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4、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法律上,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上的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事务公开,而且,要求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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