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情况下,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不能擅自进行认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3种观点: 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一定形式并能够被记录、保存的信息,必须在及时、准确的基础上进行公开发布。信息公开具有行政性、权利性、例外性和依托载体的特征。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尽管不显得那么重要,但是,它却影响着信息的传递,甚至也直接影响信法律分析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一定形式并能够被记录、保存的信息,必须在及时、准确的基础上进行公开发布。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行为的重要依据。因而,信息应该公开。基本含义在法律上,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上的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事务公开,而且,要求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主要特征1,信息具有行政性,信息公开同样具有行政性。一方面,信息是与行政行为有关的信息,或者是机关以职权获取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是与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有关,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或其结果的表现形式,没有行政权力,就没有我们所说的公共信息,也就没有信息公开。另一方面,信息公开也需要行政权力的运行,信息的产生离不开行政权力,信息的公开同样离不开行政权力,有时信息公开的过程也就是信息产生的过程,行政性贯穿始终。2,信息公开具有权利性。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现代宪政观念告诉我们,是否应当公开信息,是否向民众提供信息,这并不是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这种权利是民众所享有的权利。所以说,民众需要什么信息,就要提供什么信息,只有这样,相应的上的权利才能够实现。公民个人根据权利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自由地获取信息,是公民和公共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3,信息公开具有例外性。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实际上,相当一部分信息是不可予以公开的。所掌握的很多信息是具有“秘密”等级的,这是基于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当信息的内容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公开会影响国家的利益时,其公开就会受到严格禁止,并通过《保密法》予以严格规制。所以,信息公开具有例外规定,并且,由于对可以公开的信息难以一一列举,因而,在立法技术上,一般把例外信息作为研究的重点,除去例外信息以外,其余信息均应当公开。4,依托载体,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信息是无形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体现出来,一定的方式实质就是一定的载体的表现形式。比如,通过公开刊物刊载出来,通过设立阅览室展现出来等等,这些表现形式均离不开一定的载体,所以说,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离开载体,信息无法传递。载体的范围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纸张书面形式,也可以是电子形式,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获得信息的方式更为普及,但是,不同的载体的成本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法律的规定与选择。因而,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的特性,尽管不显得那么重要,但是,它却影响着信息的传递,甚至也直接影响信息公开收费标准的确定。拓展延伸信息公开是指向公众公开信息的行为,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信息公开的特点包括:1. 公开性:信息公开的行为是公开的,向公众公开信息的行为是公开的,公众有权查阅、获取信息。2. 广泛性:信息公开的对象是广泛的,信息公开的范围是广泛的,几乎涉及到的所有方面。3. 及时性:信息公开的行为是及时的,向公众公开信息的行为是及时的,信息能够及时地被公众获取。4. 完整性: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完整的,向公众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完整的,信息能够完整地被公众获取。5. 可靠性:信息公开的行为是可靠的,向公众公开信息的行为是可靠的,信息能够被公众信赖。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应该加强信息公开的制度和机制建设,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率,让公众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信息,促进的公正、透明和廉洁。结语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在信息化的时代,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是公众了解行为的重要途径,也是公众监督行为的重要依据。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强调行政机关要公开其行政事务,而信息公开则强调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需要行政权力的运行,信息的产生离不开行政权力,信息的公开同样离不开行政权力。同时,信息公开具有权利性和例外性,所掌握的很多信息是具有“秘密”等级的,需要严格保密。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尽管在立法技术上,一般把例外信息作为研究的重点,除去例外信息以外,其余信息均应当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1种观点: 1、行政性信息具有行政性,信息公开同样具有行政性。一方面,信息是与行政行为有关的信息,或者是机关以职权获取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是与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有关,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或其结果的表现形式,没有行政权力,就没有我们所说的公共信息,也就没有信息公开。另一方面,信息公开也需要行政权力的运行,信息的产生离不开行政权力,信息的公开同样离不开行政权力,有时信息公开的过程也就是信息产生的过程,行政性贯穿始终。2、权利性。信息公开尽管具有行政性,但是,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现代宪政观念告诉我们,是否应当公开信息,是否向民众提供信息,这并不是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这种权利是民众所享有的权利。所以说,民众需要什么信息,就要提供什么信息,只有这样,相应的上的权利才能够实现。公民个人根据权利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自由地获取信息,是公民和公共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3、例外性。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实际上,相当一部分信息是不可予以公开的。所掌握的很多信息是具有“秘密”等级的,这是基于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当信息的内容涉及国家的安全,公开会影响国家的利益时,其公开就会受到严格禁止,并通过《保密法》予以严格规制。所以,信息公开具有例外规定,并且,由于对可以公开的信息难以一一列举,因而,在立法技术上,一般把例外信息作为研究的重点,除去例外信息以外,其余信息均应当公开。4、要以载体为依托。信息是无形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体现出来,一定的方式实质就是一定的载体的表现形式。所以说,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离开载体,信息无法传递。载体的范围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纸张书面形式,也可以是电子形式,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获得信息的方式更为普及。但是,不同的载体的成本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法律的规定与选择。因而,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的特性,尽管不显得那么重要,但是它却影响着信息的传递,甚至也直接影响着信息公开收费标准的确定。信息公开起到的作用绝对是积极的,可是要真正的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还是有很大的难度的。我国的政治从上到下本身就是一种垄断的形式,在加之各级地方的实际情况也比较复杂,这种政治垄断肯定是利弊共存的,使得信息公开真正像法律制度上规定的那样,除非大刀阔斧的整改不良政治风气。【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制度是有关保障公民了解权和对了解权加以必要而组成的法律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体现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4、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3种观点: 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一定形式并能够被记录、保存的信息,必须在及时、准确的基础上进行公开发布。信息公开具有行政性、权利性、例外性和依托载体的特征。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尽管不显得那么重要,但是,它却影响着信息的传递,甚至也直接影响信法律分析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一定形式并能够被记录、保存的信息,必须在及时、准确的基础上进行公开发布。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行为的重要依据。因而,信息应该公开。基本含义在法律上,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上的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事务公开,而且,要求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主要特征1,信息具有行政性,信息公开同样具有行政性。一方面,信息是与行政行为有关的信息,或者是机关以职权获取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是与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有关,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或其结果的表现形式,没有行政权力,就没有我们所说的公共信息,也就没有信息公开。另一方面,信息公开也需要行政权力的运行,信息的产生离不开行政权力,信息的公开同样离不开行政权力,有时信息公开的过程也就是信息产生的过程,行政性贯穿始终。2,信息公开具有权利性。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现代宪政观念告诉我们,是否应当公开信息,是否向民众提供信息,这并不是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这种权利是民众所享有的权利。所以说,民众需要什么信息,就要提供什么信息,只有这样,相应的上的权利才能够实现。公民个人根据权利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自由地获取信息,是公民和公共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3,信息公开具有例外性。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实际上,相当一部分信息是不可予以公开的。所掌握的很多信息是具有“秘密”等级的,这是基于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当信息的内容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公开会影响国家的利益时,其公开就会受到严格禁止,并通过《保密法》予以严格规制。所以,信息公开具有例外规定,并且,由于对可以公开的信息难以一一列举,因而,在立法技术上,一般把例外信息作为研究的重点,除去例外信息以外,其余信息均应当公开。4,依托载体,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信息是无形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体现出来,一定的方式实质就是一定的载体的表现形式。比如,通过公开刊物刊载出来,通过设立阅览室展现出来等等,这些表现形式均离不开一定的载体,所以说,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离开载体,信息无法传递。载体的范围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纸张书面形式,也可以是电子形式,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获得信息的方式更为普及,但是,不同的载体的成本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法律的规定与选择。因而,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的特性,尽管不显得那么重要,但是,它却影响着信息的传递,甚至也直接影响信息公开收费标准的确定。拓展延伸信息公开是指向公众公开信息的行为,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信息公开的特点包括:1. 公开性:信息公开的行为是公开的,向公众公开信息的行为是公开的,公众有权查阅、获取信息。2. 广泛性:信息公开的对象是广泛的,信息公开的范围是广泛的,几乎涉及到的所有方面。3. 及时性:信息公开的行为是及时的,向公众公开信息的行为是及时的,信息能够及时地被公众获取。4. 完整性: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完整的,向公众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完整的,信息能够完整地被公众获取。5. 可靠性:信息公开的行为是可靠的,向公众公开信息的行为是可靠的,信息能够被公众信赖。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应该加强信息公开的制度和机制建设,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率,让公众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信息,促进的公正、透明和廉洁。结语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在信息化的时代,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是公众了解行为的重要途径,也是公众监督行为的重要依据。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强调行政机关要公开其行政事务,而信息公开则强调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需要行政权力的运行,信息的产生离不开行政权力,信息的公开同样离不开行政权力。同时,信息公开具有权利性和例外性,所掌握的很多信息是具有“秘密”等级的,需要严格保密。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尽管在立法技术上,一般把例外信息作为研究的重点,除去例外信息以外,其余信息均应当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1种观点: 1、行政性信息具有行政性,信息公开同样具有行政性。一方面,信息是与行政行为有关的信息,或者是机关以职权获取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是与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有关,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或其结果的表现形式,没有行政权力,就没有我们所说的公共信息,也就没有信息公开。另一方面,信息公开也需要行政权力的运行,信息的产生离不开行政权力,信息的公开同样离不开行政权力,有时信息公开的过程也就是信息产生的过程,行政性贯穿始终。2、权利性。信息公开尽管具有行政性,但是,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现代宪政观念告诉我们,是否应当公开信息,是否向民众提供信息,这并不是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这种权利是民众所享有的权利。所以说,民众需要什么信息,就要提供什么信息,只有这样,相应的上的权利才能够实现。公民个人根据权利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自由地获取信息,是公民和公共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3、例外性。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实际上,相当一部分信息是不可予以公开的。所掌握的很多信息是具有“秘密”等级的,这是基于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当信息的内容涉及国家的安全,公开会影响国家的利益时,其公开就会受到严格禁止,并通过《保密法》予以严格规制。所以,信息公开具有例外规定,并且,由于对可以公开的信息难以一一列举,因而,在立法技术上,一般把例外信息作为研究的重点,除去例外信息以外,其余信息均应当公开。4、要以载体为依托。信息是无形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体现出来,一定的方式实质就是一定的载体的表现形式。所以说,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离开载体,信息无法传递。载体的范围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纸张书面形式,也可以是电子形式,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获得信息的方式更为普及。但是,不同的载体的成本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法律的规定与选择。因而,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的特性,尽管不显得那么重要,但是它却影响着信息的传递,甚至也直接影响着信息公开收费标准的确定。信息公开起到的作用绝对是积极的,可是要真正的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还是有很大的难度的。我国的政治从上到下本身就是一种垄断的形式,在加之各级地方的实际情况也比较复杂,这种政治垄断肯定是利弊共存的,使得信息公开真正像法律制度上规定的那样,除非大刀阔斧的整改不良政治风气。【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情况下,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不能擅自进行认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3种观点: 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行为的重要依据。因而,信息应该公开。基本含义在法律上,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上的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事务公开,而且,要求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主要特征1,信息具有行政性,信息公开同样具有行政性。一方面,信息是与行政行为有关的信息,或者是机关以职权获取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是与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有关,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或其结果的表现形式,没有行政权力,就没有我们所说的公共信息,也就没有信息公开。另一方面,信息公开也需要行政权力的运行,信息的产生离不开行政权力,信息的公开同样离不开行政权力,有时信息公开的过程也就是信息产生的过程,行政性贯穿始终。2,信息公开具有权利性。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现代宪政观念告诉我们,是否应当公开信息,是否向民众提供信息,这并不是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这种权利是民众所享有的权利。所以说,民众需要什么信息,就要提供什么信息,只有这样,相应的上的权利才能够实现。公民个人根据权利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自由地获取信息,是公民和公共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3,信息公开具有例外性。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实际上,相当一部分信息是不可予以公开的。所掌握的很多信息是具有“秘密”等级的,这是基于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当信息的内容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公开会影响国家的利益时,其公开就会受到严格禁止,并通过《保密法》予以严格规制。所以,信息公开具有例外规定,并且,由于对可以公开的信息难以一一列举,因而,在立法技术上,一般把例外信息作为研究的重点,除去例外信息以外,其余信息均应当公开。4,依托载体,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信息是无形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体现出来,一定的方式实质就是一定的载体的表现形式。比如,通过公开刊物刊载出来,通过设立阅览室展现出来等等,这些表现形式均离不开一定的载体,所以说,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离开载体,信息无法传递。载体的范围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纸张书面形式,也可以是电子形式,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获得信息的方式更为普及,但是,不同的载体的成本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法律的规定与选择。因而,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的特性,尽管不显得那么重要,但是,它却影响着信息的传递,甚至也直接影响信息公开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1种观点: 1、行政性信息具有行政性,信息公开同样具有行政性。一方面,信息是与行政行为有关的信息,或者是机关以职权获取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是与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有关,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或其结果的表现形式,没有行政权力,就没有我们所说的公共信息,也就没有信息公开。另一方面,信息公开也需要行政权力的运行,信息的产生离不开行政权力,信息的公开同样离不开行政权力,有时信息公开的过程也就是信息产生的过程,行政性贯穿始终。2、权利性。信息公开尽管具有行政性,但是,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现代宪政观念告诉我们,是否应当公开信息,是否向民众提供信息,这并不是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这种权利是民众所享有的权利。所以说,民众需要什么信息,就要提供什么信息,只有这样,相应的上的权利才能够实现。公民个人根据权利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自由地获取信息,是公民和公共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3、例外性。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实际上,相当一部分信息是不可予以公开的。所掌握的很多信息是具有“秘密”等级的,这是基于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当信息的内容涉及国家的安全,公开会影响国家的利益时,其公开就会受到严格禁止,并通过《保密法》予以严格规制。所以,信息公开具有例外规定,并且,由于对可以公开的信息难以一一列举,因而,在立法技术上,一般把例外信息作为研究的重点,除去例外信息以外,其余信息均应当公开。4、要以载体为依托。信息是无形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体现出来,一定的方式实质就是一定的载体的表现形式。所以说,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离开载体,信息无法传递。载体的范围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纸张书面形式,也可以是电子形式,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获得信息的方式更为普及。但是,不同的载体的成本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法律的规定与选择。因而,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的特性,尽管不显得那么重要,但是它却影响着信息的传递,甚至也直接影响着信息公开收费标准的确定。信息公开起到的作用绝对是积极的,可是要真正的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还是有很大的难度的。我国的政治从上到下本身就是一种垄断的形式,在加之各级地方的实际情况也比较复杂,这种政治垄断肯定是利弊共存的,使得信息公开真正像法律制度上规定的那样,除非大刀阔斧的整改不良政治风气。【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制度是有关保障公民了解权和对了解权加以必要而组成的法律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体现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4、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3种观点: 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行为的重要依据。因而,信息应该公开。基本含义在法律上,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上的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事务公开,而且,要求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主要特征1,信息具有行政性,信息公开同样具有行政性。一方面,信息是与行政行为有关的信息,或者是机关以职权获取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是与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有关,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或其结果的表现形式,没有行政权力,就没有我们所说的公共信息,也就没有信息公开。另一方面,信息公开也需要行政权力的运行,信息的产生离不开行政权力,信息的公开同样离不开行政权力,有时信息公开的过程也就是信息产生的过程,行政性贯穿始终。2,信息公开具有权利性。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现代宪政观念告诉我们,是否应当公开信息,是否向民众提供信息,这并不是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这种权利是民众所享有的权利。所以说,民众需要什么信息,就要提供什么信息,只有这样,相应的上的权利才能够实现。公民个人根据权利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自由地获取信息,是公民和公共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3,信息公开具有例外性。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实际上,相当一部分信息是不可予以公开的。所掌握的很多信息是具有“秘密”等级的,这是基于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当信息的内容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公开会影响国家的利益时,其公开就会受到严格禁止,并通过《保密法》予以严格规制。所以,信息公开具有例外规定,并且,由于对可以公开的信息难以一一列举,因而,在立法技术上,一般把例外信息作为研究的重点,除去例外信息以外,其余信息均应当公开。4,依托载体,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信息是无形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体现出来,一定的方式实质就是一定的载体的表现形式。比如,通过公开刊物刊载出来,通过设立阅览室展现出来等等,这些表现形式均离不开一定的载体,所以说,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离开载体,信息无法传递。载体的范围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纸张书面形式,也可以是电子形式,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获得信息的方式更为普及,但是,不同的载体的成本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法律的规定与选择。因而,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的特性,尽管不显得那么重要,但是,它却影响着信息的传递,甚至也直接影响信息公开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4.机构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依照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负责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其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依照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有: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信息:(一)行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4.机构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4.机构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负责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其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有: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信息:(一)行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4.机构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4.机构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负责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其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依照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情况下,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不能擅自进行认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3种观点: 一、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二、县级以上信息公开的范围县级以上各级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一)行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0条)三、市级信息公开的范围设区的市级、县级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四、乡(镇)信息公开的范围乡(镇)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的情况。总体来说,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不涉及、商业和其他相关秘密的内容,全部都是民众需要知道的,和各行政部门的不同职权,在的官方网站上所查询到的也是这一行政机关的基本介绍,大家能够在网站上查到的那些信息就是应该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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