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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案件受理费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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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2种观点: 一、案件受理费可以直接根据通知书上的银行账号进行缴纳,其具体情况如下:1、受理案件后,会出具受理案件的通知书,上面有应交的费用和银行账号,并规定于七日内缴纳;2、当事人在银行缴纳受理费后,将银行出具的相关单据交给即可。案件受理费标准由案件的性质和标准决定,如财产案件标的一万元以下的受理费为五十元,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二、民事诉讼的主要流程有:1、原告向起诉。2、受理后,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通知交费;向被告送达诉状和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等。3、开庭审理,并依法调解或判决。4、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上诉,由上一级重新审理并调解或判决。5、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则另一方可向申请执行。三、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破产;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民事案件收费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其一是诉讼费用的性质。其二,应考虑案件的性质。具体标准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3种观点: 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案件受理的条件包括以下方面:1、诉讼主体具备诉讼资格。具有诉讼资格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但是有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2、诉讼请求具有合法性。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相符3、诉讼请求具有必要性。诉讼请求必须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关,且需要通过的判决或裁定来维护或保护;4、诉讼请求具有具体性。诉讼请求必须具有明确的内容和要求,不能是模糊或者不确定的;5、诉讼请求具有法定时效性。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定时效期限,否则可能不予受理;6、具有管辖权。在受理案件前需要确定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即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的审判范围内。如果不具备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处理;7、诉讼请求符合诉讼程序要求。诉讼请求必须符合诉讼程序的要求,如提起诉讼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综上所述,案件受理费是当事人在向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时,需要支付的一种费用,用于支付受理、审理、执行案件的相关成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案件类型不同进行收费:1、计件收费标准。每件收费3000—10000元。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10万元以下10%(最低收费30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6%,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条(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件受理费可以直接根据通知书上的银行账号进行缴纳,其具体情况如下:1、受理案件后,会出具受理案件的通知书,上面有应交的费用和银行账号,并规定于七日内缴纳;2、当事人在银行缴纳受理费后,将银行出具的相关单据交给即可。案件受理费标准由案件的性质和标准决定,如财产案件标的一万元以下的受理费为五十元,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件受理费应该包括,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还有第一案件受理费,第二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有些案件是不需要缴纳受理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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