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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了监察部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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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1、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监察机关并不是什么人都管,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人员:1、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和参公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纪检委可以查。只要人民的执法庭有执法人员涉嫌违纪,那么就需要受到纪检委的调查。纪检委是党的一个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上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同级的领导,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按照党章的规定行使职权;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的贯彻落实情况,领导各党支部的纪检工作。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1、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是执行法律的机关,是国家机关,管的只能是涉及违反法律的事情检委是党的内部检察部门,只管党内的事情。因此两者权利不可比较。两者查处手段不同。两者处罚对象不同。纪委,又称纪检委,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简称,属于中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不属于部门。纪委是纪律检查部门,不隶属于任何部门,但服从委员会领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二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第3种观点: 纪检委可以查。只要人民的执法庭有执法人员涉嫌违纪,那么就需要受到纪检委的调查。纪检委是党的一个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上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同级的领导,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按照党章的规定行使职权;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的贯彻落实情况,领导各党支部的纪检工作。【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1种观点: 一、监察委立案后有几种处理结果1、监察委立案后,处理结果大概会有以下三种:(1)如果干部没有犯错,并且积极配合调查,纪委会帮其沉冤得雪;(2)如果干部有问题,那么纪委将会根据所犯过错进行处分;(3)如果干部违纪违法,纪委将先根据所犯过错进行处分,在交给提起公诉,由判决。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二、监查委办案流程是什么1、发现问题线索处置。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2、留置被调查人员;3、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4、对于违纪行为给予相关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起诉;5、对于外跳人员启动相关程序。

第2种观点: 监察立案后,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成立调查组,调查涉案人员,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收集相关证据。2、调查组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3、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4、支部大会作出处分决定,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和复议意见。5、提交会议或行政会议讨论。6、上级纪委请示。7、案件检查审阅、校正、装订。8、移送审理。9、审理室审核、审议写出审理报告。10、县纪委_常委会或监察局_办公会议讨论,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需向县委、县_请示。11、待县委、县批复后,县纪委、县监察局下发党纪、政纪处分决定。12、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和相关单位,处分执行情况回执。此外,监察机关在立案后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相对相关人员讯问、询问、留置、对相关场所搜查、调取相关音视频资料以及各类记录;对涉案财产及场所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采取以上措施时,均应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询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立案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这里说的事实,仅指初步确认的部分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而不是全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并不是所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都需要立案查处,能否立案还要看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则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认。三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承办部门起草立案审批呈批报告,按程序报批后予以立案审查。综上所述:监察立案后的处理方法应根据案件情况而定,采取措施要严格、公正、有力,以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同时,每个人都应该树立诚信意识,远离违法行为,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必要时可以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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