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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红线内已建项目由谁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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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
1、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等法律、行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3、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4、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保护、稳定功能、部门协调的原则。
5、县级以上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负责。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事处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工作。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域,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实施具体管理。
6、县级以上应当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生态保护红线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县级以上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的宣传教育,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对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生态保护红线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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