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2、调解:招标投标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3、仲裁:招标投标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招投标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但需注意,合同约定的仲裁、诉讼管辖地和方式应具体明确,否则可能导致争议无法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章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拟订招标文件的主管部门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的单位进行调解;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投诉;还可以依法请求仲裁机构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保证不采取垄断、暴力或者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参加投标;被投标人应该公正、公平地进行评审,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是指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竞争性谈判不一定是最低价中标。“符合采购需求、 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 谈判之前就通过采购文件规定清楚货物的质量和服务,把那些低质量的排除掉。而且现在用得比较多的是综合评分法,价格不是最大决定因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三十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3种观点: 法律解析: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是指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一些合同陷阱,如潜在的隐性规定和不明确的责任范围等。投标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其中的规定和,以避免产生损失和责任纠纷。法律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第一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招标、投标的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自主平等,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合同文本有二义性的,应当解释为对自己不利的意思。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价格和服务期限等内容,并保证服务内容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投标人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和合同,特别是条款中的细节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范围,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存在陷阱而导致损失。同时,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招投标合同是企业之间合作的重要基础,但其中涉及的安全问题需要特别注意。企业在招标前应对投标人进行安全资质审核,并在合同中规定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保障措施。如出现安全隐患,需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若造成他方损失,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意外伤害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对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以上是如何防止招投标合同中出现安全隐患的法律分析和依据。企业在执行招投标合同时应注意保障安全,避免产生损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在进行招投标过程中,需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注意合同的条款与实际操作的一致性,避免文义和法义的误解和漏洞。同时应当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合同管理措施,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投标人、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并使资源使用效益最大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Copyright © 2019- dxga.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