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初检检查项目:1、外科:身高、体重、体型、外貌、四肢等;2、内科:血压、心率、泌尿、血液、内分泌,以及慢性疾病等;3、耳鼻咽喉科:嗅觉、听力、耳廓、鼻息等;4、眼科:视力、色觉、眼球等;5、口腔科:牙齿为主;6、妇科:仅限于女性,主要是常规性项目,如生殖器发育情况等。法律依据:《征兵工作条例》第十 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和文化程度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人员根据乡、民族乡、镇和事处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站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指定医疗机构参加初检。初检主要对身高、体重、视力以及对裸露部位文身疤痕等身体明显不合格问题进行检查。初检不受户籍和应征地,初检结果在全国范围内互认。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选定初审初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预征对象,并通知本人。县、市、区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加强对预征对象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预征对象基本情况。预征对象应当保持与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联系,并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应征。预征对象所在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督促预征对象按时应征,并提供便利。第二十条 征兵体格检查由县级以上地方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县级以上地方征兵办公室应当成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体检指导组,有计划地组织预征对象体格检查。第二十一条 征兵体检机构实行资质审查认证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医院或者专业体检机构作为征兵体检机构,设立征兵体检站。征兵体检机构资质认证办法由有关部门、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规定。本行政区域内没有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医院和体检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征兵办公室和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省级征兵办公室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选定其他适合的场所设立征兵体检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身高标准: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体重标准: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个别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年龄条件:男青年:1、为当年(截止12月31日)年满18至20岁;2、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岁;4、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5、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年龄可放宽到22岁;6、在读研究生可放宽到24岁。女青年为当年年满18至19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年满22岁以内。根据本人自愿,年满17岁的当年高中应届毕业生也可应征。下列情况不合格1、恶性征象;2、中度脂肪肝肝功能不正常,重度脂肪肝;3、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4、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5、各类阳性结石,肾盂积水;6、胆囊壁息肉直径超过5毫米;7、妇科子宫肌瘤或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其它问题(一)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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