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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与采购法冲突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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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进行招标投标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竞争法问题: 1.禁止协议定价。招标投标过程中,竞标者不得通过协议设置招标定价,否则将违反反垄断法。2.防止串标。即一个实际上是同一公司的多个竞标者参与同一招标,通过价格竞争来破坏市场。3.公平竞争。应该确保所有竞标者的机会平等,在评选中进行公正、透明的评比。4.防止利益勾结。在评选中,评委应当遵守公正、客观的原则,不能因为与某一竞标者有私人关系或者利益输送而干扰公正评选。5.不得采用强制搭售或附带交易。竞标企业在投标时不得要求采购方采购其它产品,否则也会涉及反垄断法。法律依据:1.《反垄断法》第十一条。2.《反垄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采购法》第二十条。5.《竞争法》第十五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监管主体方面,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即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部门内部的招标投标投诉。而根据采购法,采购的监管部门为财政部门,也就是说,有关采购活动的投诉由财政部门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招投标合同中存在竞争法问题,双方应注意遵守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应明确标的物和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价格和交货期限等内容,并对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进行规定。竞争过程要公平公正,不得出现不公平竞争行为,如串标、指标、拒标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双方在签订招投标合同时需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确保合同合法合规,同时要注意合同履行期间的竞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并规范竞争行为,以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招投标过程中涉及的竞争法问题主要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反价格垄断等方面。竞争法的核心是促进市场竞争,防止市场垄断。在招投标合同中,需要注意遵守竞争法,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操纵价格、串标等行为,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 企业之间不得结合或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协议、决定或者其他方式的、排除竞争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虚假宣传;(二)误导性宣传;(三)比较性宣传;(四)贬低竞争对手;(五)不正当引导;(六)有误导性的商业贿赂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协议定价、集体抬价、价格歧视、竞争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以上法律依据仅供参考,实际应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和应用。

第2种观点: 一、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以什么优先1、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以招标文件优先。当签订施工合同时,本身就不能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的过程就是形成合同的过程,最后的合同不过是根据招标过程中发售招标文件(要约),递交投标文件(承诺),所形成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招标书是希望投资人参与招标的文书,招标书是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属于要约,招标书只载明了招标的要求,但并没合同的具体内容,所以只属于要约邀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招投标合同中存在竞争法问题,双方应注意遵守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应明确标的物和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价格和交货期限等内容,并对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进行规定。竞争过程要公平公正,不得出现不公平竞争行为,如串标、指标、拒标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双方在签订招投标合同时需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确保合同合法合规,同时要注意合同履行期间的竞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并规范竞争行为,以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监管主体方面,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即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部门内部的招标投标投诉。而根据采购法,采购的监管部门为财政部门,也就是说,有关采购活动的投诉由财政部门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预算的采购项目,由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预算的采购项目,由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3种观点: 从国际上的采购制度来看,招投标方式是采购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我国却将原本应该统一的采购市场分割成两大块,即采购工程市场和采购货物、服务市场,前者适用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后者适用我国的《采购法》。但在实践中,由于《采购法》没有招投标程序,加上两部法律调整的主体、客体和对象又大同小异,导致两部法律事实上是在交叉适用。这就为一些暗箱操作或商业贿赂提供了温床。因为《招标投标法》遍布权力租金的陷阱。谷辽海说。比如,本来在《采购法》实施后,采购项目应交由非营利性的采购中心统一执行。由于采购中心的公益性质,因此不存在与采购人进行勾兑的土壤。然而,如果依据《招标投标法》,情况就截然不同了。采购人所需的采购对象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营利性招标公司代理采购。而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为了源源不断的私利,就必须与采购人搞好关系,建立起利益共沾的同盟。此外,不论是什么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作用都举足轻重。但《采购法》没有评标专家制度的内容,实践中必然也要适用《招标投标法》。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司可以在自己的专家资料库里选择评标专家,费用由招标公司负担。一、法律或者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推行,我国实行招投标的领域不断拓宽,强制招标的范围还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因此,除《招标投标法》外,其他法律和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有规定的,也应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第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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