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招投标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通常会规定仲裁条款,当合同中的争议需要解决时,可以启动仲裁程序。常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违约、价款纠纷、质量问题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规和规章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仲裁条款的效力,依照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总的来说,只要在招标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且争议属于仲裁范围,都可以启动仲裁程序。当然,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合同内容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招投标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具有程序灵活、专业化、保密性强等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合同条款、法律法规等进行仲裁并作出裁决,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注意:以上法律依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严谨分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招标投标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多样,其中仲裁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仲裁具有专业性、高效性、灵活性等优点,能够解决各类复杂合同纠纷。在运用仲裁解决招投标合同纠纷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并遵循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处理,从而达到公平、公正、及时、高效的解决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仲裁具有性。性是指仲裁是在法律面前的审判机关,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选择向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协议选择由特定的仲裁员进行仲裁。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五条:仲裁员应当、中立,披露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之间存在的任何可能引起质疑的关系。以上仅是相关法律的摘要,详细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查询和分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2、调解:招标投标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3、仲裁:招标投标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处理招标投标合同纠纷时,选择仲裁程序或诉讼都有其各自的优势和劣势。一般来说,仲裁程序更加快速和经济,因为其过程相对简单,并且有一个专业的仲裁员来解决争议。而诉讼则更加严格正式,更多的证据和调查可以被收集和使用,但是时间和费用会更高,同时也存在着缺乏专业化的风险。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仲裁是依照当事人申请,依法成立以公正第三人仲裁员为主持者的诉讼方式。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事由之一,人民不予受理:(一)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请求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或者仲裁裁决已经生效;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在投标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拟定评审报告。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可知,仲裁程序和诉讼都有其适用的范围,具体选择需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
第1种观点: 方法一:医保定点药店查询。去医保定点药店买药时,可以用医保卡刷卡付款,这时可以要求工作人员查一下医保卡里的余额,这样就知道医保卡里还有多少钱了。方法二:网上查询。1、根据地区的不同,在百度搜索:XX市社保信息查询,然后选择合适的搜索选项。2、在社保信息查询界面,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登陆密码和验证码,即可登陆系统。这里要注意登陆密码即为你的身份证后六位。而且登陆后最好尽快修改个人密码和邮箱地址。3、登陆成功后,点击“医疗个人账户明细”。4、然后选择查询的起始和终止年月,点击查询。5、然后就可以查询到截止到最近的医保卡余额了,而且还有最近的医保卡消费记录。方法三:拨打当地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拨打当地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医保定点单位的电话,让他们帮你进行查询,不过这个需要提供一些相关的资料,只是能够免去不用自己动手的麻烦,相当于一种口述查询的方法。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2种观点: 80岁如果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也需要坐牢,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保卡注销,只是在参保地社保局的个人缴费档案注销了,并不影响缴费年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规定。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招标投标合同中一般都会有仲裁条款,即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仲裁程序一般包括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庭的组成、听证、裁决等环节。但合同中的具体仲裁程序可以双方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照仲裁协议的约定;仲裁协议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四条: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解决具体的民事纠纷而订立的书面协议,规定了仲裁的事项和程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本没多大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是解决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合法途径。该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劳动仲裁案件本身的客观存在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招投标合同纠纷中,申请仲裁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申请仲裁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组成仲裁庭、仲裁听证、作出裁决等步骤。在申请仲裁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选定合适的仲裁机构、仲裁员,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遵守仲裁庭作出的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条 本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权益上的仲裁程序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 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照本法自愿申请仲裁,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仲裁的案件提交人民仲裁。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提交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招投标合同中,当发生纠纷时,要么通过诉讼解决,要么通过仲裁解决。相较于诉讼,仲裁具有优点,如程序简便、效率高、成本低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缺点,如结果难以上诉、程序公开性低等。因此,在选择诉讼或是仲裁前需要权衡各自的优缺点,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仲裁适用于依法订立的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和非财产权益纠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公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本没多大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是解决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合法途径。该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劳动仲裁案件本身的客观存在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招标投标合同中一般都会有仲裁条款,即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仲裁程序一般包括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庭的组成、听证、裁决等环节。但合同中的具体仲裁程序可以双方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照仲裁协议的约定;仲裁协议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四条: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解决具体的民事纠纷而订立的书面协议,规定了仲裁的事项和程序。
第1种观点: 异议和投诉的主体包括: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本条规定的异议主体的范围源自《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本条所称潜在投标人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人。就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主体而言,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主要有:一是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情况,致使其不能参加投标时,其合法权益即受到侵害,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为控制投标风险,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可能采用订立附条件生效协议的方式与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和供应商绑定投标,这些分包人和供应商和投标人有共同的利益,与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三是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一般是投标工作的组织者,其个人的付出相对较大,中标与否与其个人职业发展等存在相对较大关系,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招标人接到投标人异议和质疑后,应该首先履行接收手续,向投标人书面出具接收证明,或在投标人提供的回执上签字确认。大多数异议和质疑都是由于投标人不了解全面情况或对一些问题发生误解造成的,招标人应当主动、耐心地向投标人澄清、说明,消除投标人误解。如果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提出异议和质疑的问题确实存在,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答复投标人;如经核实上述问题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并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的规定,但招标人已经无法纠正的,招标人应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情况。招投标法的行政执法主体是财政部门。【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①“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本条规定的异议主体的范围源自《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本条所称潜在投标人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人。就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主体而言,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主要有:一是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情况,致使其不能参加投标时,其合法权益即受到侵害,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为控制投标风险,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可能采用订立附条件生效协议的方式与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和供应商绑定投标,这些分包人和供应商和投标人有共同的利益,与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三是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一般是投标工作的组织者,其个人的付出相对较大,中标与否与其个人职业发展等存在相对较大关系,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①“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协商解决是当事人自愿行为,如果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但是,在实践中,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达成协议,从而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并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因此,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但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合同内容和当事人意愿来决定是否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招标投标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多样,其中仲裁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仲裁具有专业性、高效性、灵活性等优点,能够解决各类复杂合同纠纷。在运用仲裁解决招投标合同纠纷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并遵循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处理,从而达到公平、公正、及时、高效的解决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仲裁具有性。性是指仲裁是在法律面前的审判机关,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选择向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协议选择由特定的仲裁员进行仲裁。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五条:仲裁员应当、中立,披露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之间存在的任何可能引起质疑的关系。以上仅是相关法律的摘要,详细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查询和分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投诉人对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采购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招投标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具有程序灵活、专业化、保密性强等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合同条款、法律法规等进行仲裁并作出裁决,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注意:以上法律依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严谨分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招投标合同中采用仲裁程序,可以有效避免因合同纠纷而导致的长期诉讼以及法律费用过高的问题。采用仲裁程序可以缩短解决纠纷的时间,并且裁决结果具有强制力,可以有效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裁决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自愿原则,协商一致。”3.《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四十规定:“采购合同争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处理。”通过采用仲裁程序,可以有效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提高合同执行的效率,是一种值得推广的合同解决纠纷方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本没多大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是解决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合法途径。该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劳动仲裁案件本身的客观存在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招投标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通常会规定仲裁条款,当合同中的争议需要解决时,可以启动仲裁程序。常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违约、价款纠纷、质量问题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规和规章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仲裁条款的效力,依照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总的来说,只要在招标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且争议属于仲裁范围,都可以启动仲裁程序。当然,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合同内容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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