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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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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包括生产和管理两方面,应当综合考虑。生产方面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管理方面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等。具体标准详见《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我国最有潜力、最具开发价值的重要资源,但在采掘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矿山事故,根据《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国家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作为评估和管理依据。该标准包含生产方面和管理方面两个部分。生产方面包括矿山地质和采矿工艺隐患、矿井通风、排水、供电、机电设备、安全措施等隐患,以及矿山地质灾害和采场崩塌、滑坡、泥石流等隐患。管理方面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等隐患。在判定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各项指标,综合评估矿山的安全生产状况。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判定标准应当根据不同矿种、不同地区等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同时,在评估过程中,还需要考虑矿山运营的发展方向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避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和环境问题。如果发现矿山存在重大隐患,如何处理? 如果发现矿山存在重大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和处理。同时,根据《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可能存在的影响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矿山安全生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防范和化解矿山事故的重要依据,涵盖生产和管理方面的多个指标。在评估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并注意安全和环境等问题,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如果发现矿山存在重大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 煤矿生产前应当认真评估井下各种可预见的危险因素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后,组织实施必要的防范措施。危险因素和危害评估结论应当记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解读: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一是增加各矿山入井人 员管理的难度;二是会造成各矿山通风系统紊 乱;三是导致炮烟无序扩散引发中毒窒息事故;四是在- -个矿山发生灾害时也容易造成事故的扩大,如火灾时导致火灾烟气蔓延至其他矿山,水灾时可能造成水淹没其他矿山。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是指一个矿山的井巷与其他矿山的井巷直接贯通或采用临时设施隔断贯通井巷的情况。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解读: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一是增加各矿山入井人 员管理的难度;二是会造成各矿山通风系统紊 乱;三是导致炮烟无序扩散引发中毒窒息事故;四是在- -个矿山发生灾害时也容易造成事故的扩大,如火灾时导致火灾烟气蔓延至其他矿山,水灾时可能造成水淹没其他矿山。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是指一个矿山的井巷与其他矿山的井巷直接贯通或采用临时设施隔断贯通井巷的情况。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厂内铁水、钢水与液渣,未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的。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的。3.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4.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的。5.经大中修或新砌的冶炼、熔炼炉,新砌槽、罐(盆、包)等盛装、运输容器,未按设计要求砌筑、未按设计规定的烘烤曲线烘烤的。6.高炉炉基周围,转炉、电炉、精练炉炉下区域,连续铸造漏钢事故可能波及区域,铁合金冶炼出铁、出渣、浇铸区域,铁水罐、钢水罐、渣罐吊运、倒罐等相关作业区域及装载车辆运行区域的地面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金属铸造、连铸流程未设置溢流槽、事故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7.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8.高温工作的熔融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相关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的。9.氧、水冷炉壁、炉盖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冶炼电源(电弧炉)、氧气开闭等联锁的。10.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的;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的;柜顶未设防雷装置的。11.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12.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的。13.煤气放散塔的高度低于50米或未点火放散。14.休息室、浴室、更衣室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操作室、值班室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区域的。15.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的;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未在车间入口设总管切断阀的。16.容易聚集窒息性气体的底吹阀门站、室等通风不良场所,未设置通风装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2种观点: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包括生产和管理两方面,应当综合考虑。生产方面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管理方面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等。具体标准详见《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我国最有潜力、最具开发价值的重要资源,但在采掘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矿山事故,根据《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国家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作为评估和管理依据。该标准包含生产方面和管理方面两个部分。生产方面包括矿山地质和采矿工艺隐患、矿井通风、排水、供电、机电设备、安全措施等隐患,以及矿山地质灾害和采场崩塌、滑坡、泥石流等隐患。管理方面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等隐患。在判定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各项指标,综合评估矿山的安全生产状况。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判定标准应当根据不同矿种、不同地区等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同时,在评估过程中,还需要考虑矿山运营的发展方向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避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和环境问题。如果发现矿山存在重大隐患,如何处理? 如果发现矿山存在重大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和处理。同时,根据《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可能存在的影响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矿山安全生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防范和化解矿山事故的重要依据,涵盖生产和管理方面的多个指标。在评估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并注意安全和环境等问题,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如果发现矿山存在重大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 煤矿生产前应当认真评估井下各种可预见的危险因素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后,组织实施必要的防范措施。危险因素和危害评估结论应当记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厂内铁水、钢水与液渣,未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的。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的。3.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4.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的。5.经大中修或新砌的冶炼、熔炼炉,新砌槽、罐(盆、包)等盛装、运输容器,未按设计要求砌筑、未按设计规定的烘烤曲线烘烤的。6.高炉炉基周围,转炉、电炉、精练炉炉下区域,连续铸造漏钢事故可能波及区域,铁合金冶炼出铁、出渣、浇铸区域,铁水罐、钢水罐、渣罐吊运、倒罐等相关作业区域及装载车辆运行区域的地面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金属铸造、连铸流程未设置溢流槽、事故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7.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8.高温工作的熔融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相关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的。9.氧、水冷炉壁、炉盖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冶炼电源(电弧炉)、氧气开闭等联锁的。10.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的;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的;柜顶未设防雷装置的。11.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12.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的。13.煤气放散塔的高度低于50米或未点火放散。14.休息室、浴室、更衣室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操作室、值班室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区域的。15.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的;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未在车间入口设总管切断阀的。16.容易聚集窒息性气体的底吹阀门站、室等通风不良场所,未设置通风装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没有经依法考核合格;2、特种作业人员没有资质;3、没有制定操作规程与控制指标;4、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没有实现紧急切断功能;5、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没有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注水措施;6、使用淘汰工艺、设备;7、没有按规定设置检测报警装置;8、不满足防火防爆要求;9、没有安全生产责任制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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