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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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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登记如下: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2种观点: 土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即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3种观点: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逐步缓解城乡用地矛盾,促进城乡发展协调。具体方案还需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逐步缓解城乡用地矛盾,促进城乡发展协调。该办法规定,实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即在城市建设用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实现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减量相挂钩,以减少对耕地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同时,鼓励采用集约化、多层次开发等方式提高用地利用率。具体来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将增加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和减少农村宅基地指标相挂钩,以达到用地指标总量不变的目的;并规定了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增减指标比例、计算方法、监管措施等具体方案。需要注意的是,城乡用地矛盾既与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等因素密切相关,也受到历史和地域等因素影响。因此,各地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时,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土地利用现状、人口规模、区域发展战略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增减指标比例和具体方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是否会影响宅基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与宅基地不冲突,宅基地依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目的在于逐步缓解城乡用地矛盾,促进城乡发展协调,不会影响宅基地的存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是我国为解决城乡用地矛盾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各地在实施时需考虑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增减指标比例和方案,以达到有效缓解城乡用地矛盾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护耕地,非农建设用地,实行增减相挂钩、动态平衡的耕地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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