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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该如何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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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所谓化整为零,即把达到法定强制招标限额的项目切割为几个小项目,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法定招标限额以下。对于这种行为,世界各国和各主要国际组织均持反对态度。如在适用于欧盟15国的“欧盟采购指令”中规定,缔约机构不得为逃避执行“指令”而分割采购合同,因此,当一项合同分成若干块时,必须将每块的价值都考虑在内以决定该合同是否达到了“指令”规定的限额。世界贸易组织“采购协议”中也规定,采购实体不得为逃避适用“协议”而分割合同。规避招标还有其他方式,如故意拖长合同的执行期,并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从而很难确定合同的总金额;先签一个小数额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再续签若干次,既满足了采购需求,也达到了规避招标的目的。

第2种观点: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采购中的回避制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是指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请求回避或者根据当事人供应商的申请,采购主体依法予以替换,由他人履行职务的一种法律制度。为保证采购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公平和公正,充分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回避制度。这是我国首次在公共采购领域里提出了回避的概念。回避制度源于司法程序,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也广泛运用。采购法在总则这一章节里对回避问题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虽然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但两年来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乐观。应当在招标中回避的是: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一、采购实行回避制度,在实践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1.采购人在安排采购人员时,要询问各采购人员是否有直系亲属为本项采购的供应商,如果有且得知该供应商要参加此次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领导应当更换采购人员。2.在开始评标或者评定成交供应商之前,采购人应当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小组成员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是否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3.供应商如发现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报告,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二、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三、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1种观点: 所谓化整为零,即把达到法定强制招标限额的项目切割为几个小项目,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法定招标限额以下。对于这种行为,世界各国和各主要国际组织均持反对态度。如在适用于欧盟15国的“欧盟采购指令”中规定,缔约机构不得为逃避执行“指令”而分割采购合同,因此,当一项合同分成若干块时,必须将每块的价值都考虑在内以决定该合同是否达到了“指令”规定的限额。世界贸易组织“采购协议”中也规定,采购实体不得为逃避适用“协议”而分割合同。规避招标还有其他方式,如故意拖长合同的执行期,并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从而很难确定合同的总金额;先签一个小数额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再续签若干次,既满足了采购需求,也达到了规避招标的目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种观点: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采购中的回避制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是指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请求回避或者根据当事人供应商的申请,采购主体依法予以替换,由他人履行职务的一种法律制度。为保证采购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公平和公正,充分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回避制度。这是我国首次在公共采购领域里提出了回避的概念。回避制度源于司法程序,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也广泛运用。采购法在总则这一章节里对回避问题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虽然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但两年来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乐观。应当在招标中回避的是: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一、采购实行回避制度,在实践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1.采购人在安排采购人员时,要询问各采购人员是否有直系亲属为本项采购的供应商,如果有且得知该供应商要参加此次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领导应当更换采购人员。2.在开始评标或者评定成交供应商之前,采购人应当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小组成员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是否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3.供应商如发现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报告,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二、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三、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采用招标方式的工程怎么处理,经依法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不宜招标的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依法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涉及、国家秘密的险救灾的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采购除了有招标采购的方式,还有非招标采购的方式。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以下几种:询价现购、比价采购、议价采购、订价收购、以及公开市场采购。法律依据:《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规招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关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一)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二)按照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两份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送投标方案的除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三)招标人有权拒绝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拒绝:1、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变化使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依法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涉及、国家秘密的险救灾的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招投标过程中,如果我们发现了不当行为,可以向相关机构进行投诉。投诉程序一般为书面投诉或口头投诉,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机构在接到投诉后,会进行审核调查,对违规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罚或纠正行为。法律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等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诚信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有舞弊、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2.《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采购人行贿、索贿、以贿相互勾结,妨碍采购活动的进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进行商业贿赂活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财务好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综上所述,我们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不当行为时,可以向相关机构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机构会进行调查并对违规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罚或纠正行为。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有关机关应责令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招标投标中,应当合法、公正、公平地进行招标投标,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规避法律风险。具体来说,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合法、公正;三、中标人应当符合相关资格要求。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确定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应当实行竞争性,并综合考虑技术、经济、质量等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合法、公正、公平,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组成,成员应当合法、公正;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过评审程序确定中标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涉及多方合作和交流,因此法律风险也相应增加。为应对这种情况,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和细节,确保合同充分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并在可能出现的纠纷情况下,事先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和程序,包括仲裁、诉讼等。最重要的是,在整个合同过程中,各方应当始终遵守法律法规,防止违反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带来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九条 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遵守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不得有串通投标和其他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约定的合同条款,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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