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的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也被消灭;(二)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三)了农村的生产力,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创造了条件。(四)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五)农业生产的发展为工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原料和广阔的市场,为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3种观点: 土地指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党在根据地开展打地主、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同时也可指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土地改革,具体来说就是土地制度改革,土地税收制度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等等。关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可以说一直都在进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各级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规定。
第1种观点: 土地指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党在根据地开展打地主、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同时也可指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土地改革,具体来说就是土地制度改革,土地税收制度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等等。关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可以说一直都在进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各级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大时期(1924-1927)。这一时期我们党的土地主要是打土豪,分田地。二、土地时期(1927-1936),这一时期不要涉及两个的不同。1928年12月,主持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所有”。这个对于没有土地的农民是有利的,但是对于略有薄产的中农还是不公平的,因此这个也是遭到了中农的反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1929年4月,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这一时期主要考点就是由《井冈山土地法》变为《兴国土地法》,由没收一切土地变为没收没收地主和公共的土地,主要照顾中农的利益。三、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这一时期停止了原来的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的做法,改为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主要是抗日战争时期,国内的主要矛盾由阶级矛盾变为了,所有中华儿女都为了民族的作出自己的贡献。我们党这一时期也是为了拉拢一切可以拉拢的力量共同抗日,这一时期也是我们党对于地主最温情的时期,也是我们党对于地主最不一样的一个特殊时期。四、战争时期(1945-1949),随着战争的逐步开展,国内的主要矛盾也从变为了阶级矛盾,我们党的土地也从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废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注意的是这一时期我们还没有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土地只不过由地主的私有变为了农民的私有。五、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3),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同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在总路线方面是一致的,在具体上又有一些调整。主要是在富农问题上,将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和财产,改为保存富农经济。这也是一个不同的地方,建国初期也是我们党对于富农最温情的时期,主要是这一时期首先我们的首要目标是消灭地主,富农是我们拉拢的对象;其次发展富农经济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因此这一时期我们党对于富农采取保存的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土地,指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党在根据地开展打地主、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同时也可指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在此介绍的是十年内战时期的,即初级土地。土地改革,具体来说就是土地制度改革,包括方方面面的内容。比如土地税收制度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等等。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家,因此关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可以说一直都在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已失效)第二条 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第三条 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大时期(1924-1927)。这一时期我们党的土地主要是打土豪,分田地。二、土地时期(1927-1936),这一时期不要涉及两个的不同。1928年12月,主持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所有”。这个对于没有土地的农民是有利的,但是对于略有薄产的中农还是不公平的,因此这个也是遭到了中农的反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1929年4月,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这一时期主要考点就是由《井冈山土地法》变为《兴国土地法》,由没收一切土地变为没收没收地主和公共的土地,主要照顾中农的利益。三、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这一时期停止了原来的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的做法,改为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主要是抗日战争时期,国内的主要矛盾由阶级矛盾变为了,所有中华儿女都为了民族的作出自己的贡献。我们党这一时期也是为了拉拢一切可以拉拢的力量共同抗日,这一时期也是我们党对于地主最温情的时期,也是我们党对于地主最不一样的一个特殊时期。四、战争时期(1945-1949),随着战争的逐步开展,国内的主要矛盾也从变为了阶级矛盾,我们党的土地也从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废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注意的是这一时期我们还没有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土地只不过由地主的私有变为了农民的私有。五、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3),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同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在总路线方面是一致的,在具体上又有一些调整。主要是在富农问题上,将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和财产,改为保存富农经济。这也是一个不同的地方,建国初期也是我们党对于富农最温情的时期,主要是这一时期首先我们的首要目标是消灭地主,富农是我们拉拢的对象;其次发展富农经济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因此这一时期我们党对于富农采取保存的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2种观点: 土地指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党在根据地开展打地主、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同时也可指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土地改革,具体来说就是土地制度改革,土地税收制度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等等。关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可以说一直都在进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各级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土地,指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党在根据地开展打地主、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同时也可指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在此介绍的是十年内战时期的,即初级土地。土地改革,具体来说就是土地制度改革,包括方方面面的内容。比如土地税收制度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等等。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家,因此关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可以说一直都在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已失效)第二条 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第三条 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大时期(1924-1927)。这一时期我们党的土地主要是打土豪,分田地。二、土地时期(1927-1936),这一时期不要涉及两个的不同。1928年12月,主持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所有”。这个对于没有土地的农民是有利的,但是对于略有薄产的中农还是不公平的,因此这个也是遭到了中农的反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1929年4月,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这一时期主要考点就是由《井冈山土地法》变为《兴国土地法》,由没收一切土地变为没收没收地主和公共的土地,主要照顾中农的利益。三、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这一时期停止了原来的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的做法,改为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主要是抗日战争时期,国内的主要矛盾由阶级矛盾变为了,所有中华儿女都为了民族的作出自己的贡献。我们党这一时期也是为了拉拢一切可以拉拢的力量共同抗日,这一时期也是我们党对于地主最温情的时期,也是我们党对于地主最不一样的一个特殊时期。四、战争时期(1945-1949),随着战争的逐步开展,国内的主要矛盾也从变为了阶级矛盾,我们党的土地也从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废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注意的是这一时期我们还没有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土地只不过由地主的私有变为了农民的私有。五、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3),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同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在总路线方面是一致的,在具体上又有一些调整。主要是在富农问题上,将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和财产,改为保存富农经济。这也是一个不同的地方,建国初期也是我们党对于富农最温情的时期,主要是这一时期首先我们的首要目标是消灭地主,富农是我们拉拢的对象;其次发展富农经济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因此这一时期我们党对于富农采取保存的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2种观点: 土地指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党在根据地开展打地主、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同时也可指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土地改革,具体来说就是土地制度改革,土地税收制度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等等。关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可以说一直都在进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各级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土地制度由地主私有制转变为农民所有制。根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大时期(1924-1927)。这一时期我们党的土地主要是打土豪,分田地。二、土地时期(1927-1936),这一时期不要涉及两个的不同。1928年12月,主持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所有”。这个对于没有土地的农民是有利的,但是对于略有薄产的中农还是不公平的,因此这个也是遭到了中农的反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1929年4月,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这一时期主要考点就是由《井冈山土地法》变为《兴国土地法》,由没收一切土地变为没收没收地主和公共的土地,主要照顾中农的利益。三、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这一时期停止了原来的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的做法,改为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主要是抗日战争时期,国内的主要矛盾由阶级矛盾变为了,所有中华儿女都为了民族的作出自己的贡献。我们党这一时期也是为了拉拢一切可以拉拢的力量共同抗日,这一时期也是我们党对于地主最温情的时期,也是我们党对于地主最不一样的一个特殊时期。四、战争时期(1945-1949),随着战争的逐步开展,国内的主要矛盾也从变为了阶级矛盾,我们党的土地也从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废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注意的是这一时期我们还没有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土地只不过由地主的私有变为了农民的私有。五、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3),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同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在总路线方面是一致的,在具体上又有一些调整。主要是在富农问题上,将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和财产,改为保存富农经济。这也是一个不同的地方,建国初期也是我们党对于富农最温情的时期,主要是这一时期首先我们的首要目标是消灭地主,富农是我们拉拢的对象;其次发展富农经济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因此这一时期我们党对于富农采取保存的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2种观点: 土地指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党在根据地开展打地主、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同时也可指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土地改革,具体来说就是土地制度改革,土地税收制度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等等。关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可以说一直都在进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各级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土地制度由地主私有制转变为农民所有制。根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Copyright © 2019- dxga.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