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监管主体方面,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即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部门内部的招标投标投诉。而根据采购法,采购的监管部门为财政部门,也就是说,有关采购活动的投诉由财政部门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招投标合同中存在竞争法问题,双方应注意遵守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应明确标的物和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价格和交货期限等内容,并对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进行规定。竞争过程要公平公正,不得出现不公平竞争行为,如串标、指标、拒标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双方在签订招投标合同时需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确保合同合法合规,同时要注意合同履行期间的竞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并规范竞争行为,以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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