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会吊销教师资格证。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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