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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重伤可以鉴定轻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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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鉴定为轻伤,要根据实际伤情才可以确定。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如果当事人对重伤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机关审查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重新鉴定:

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4、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5、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6、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但至于在重新鉴定后,是否能被鉴定为轻伤,则需要根据具体的伤情,由鉴定机构检查后才可以确定。《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第二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第二百四十五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百四十六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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