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二、签订土地承包合的注意事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发包方,指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承包方,可以是村民小组、专业组、农户户主等。
2、标的和数量:指承包土地的位置、面积、质量、用途等级等。
3、承包期限。
4、双方权利义务:包括发包方提供的生产条件、资金和服务项目及服务收费标准,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等,应当缴付的承包金、提留款、统筹款,应当完成的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以及应当提供的劳动积累工、农村义务工等。
5、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指标的条件和办法。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减产、减收或者绝产、绝收时的处理办法。
7、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应明确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其他注意事项:如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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