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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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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立案标准有以下规定:

(1)、行为人持故意的心理态度;

(2)、实施了以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行为;

(3)、因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2、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一十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

7、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9、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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