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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能否强制让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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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能否强制让其退出?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强制让其退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除名后股权的处置: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相关当事人在其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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