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老师这种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提起诉讼。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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