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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山东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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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集体、个人共同出资。 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单独选址项目的出资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30%,并执行下列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以下的,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至10万元的,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10万元以上的,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出资部分,应当在征收土地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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