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机关,其职责包括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在刑事案件中,若决定不起诉,意味着该案件不会进入审判程序,也就不会留下案底。案底是指被判定有罪后留下的记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起诉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 没有犯罪事实;
2.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4.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5. 犯罪嫌疑人死亡;
6.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酌情不起诉的情形中,包括以下几种:
1. 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 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 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 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 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 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当刑事案件被移送后,审查的内容包括: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在审查起诉的流程中,包括以下步骤: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直接讯问证人、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堪验和检查;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不起诉后,若被害人认为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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