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逮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通常由机关执行。在经侦案件中,批捕后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 由机关向人民提请逮捕。
2. 人民对机关提起逮捕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3. 由机关来执行逮捕。不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一律由机关来执行。
在我国,只有享有批捕权。除决定逮捕或者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的以外,任何公民的逮捕必须经批准。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的意见;辩护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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