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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程序辩护规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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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程序辩护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规则之一,其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刑事辩护程序辩护规则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规则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新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种地位的变化,为侦查阶段扩张辩护的权限奠定基础。

新修《刑事诉讼法》第36条强化了辩护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增加了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同时把申请取保候审修改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在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理解与适用上,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途径包括通过法律文书知悉和向侦查机关了解罪名。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是指当时已查明的涉嫌罪名的主要事实。对于何谓主要事实,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都没有作出规定。

关于辩护提出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上,提出意见的时间是在侦查终结前。提出意见的方式是辩护主动提出辩护意见。提出意见的形式是口头或书面。辩护意见的内容既包括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方面即实体方面的内容,也包括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程序方面的内容。

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理解与适用

新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由此,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有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利。

1、核实证据的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2、核实证据的起点: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3、核实证据的来源:从侦查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证据及自行调查收集的有关证据材料。

4、核实证据的目的:确定相关证据材料的可靠性。

5、核实有关证据的方式:新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定都没有涉及这个问题,对此笔者认为,从辩护的安全考虑,部分“宣读方式”、部分“阅读方式”值得肯定与借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辩护按照新修《刑事诉讼法》第40条收集到的三类无罪证据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如果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收集到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可见,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并非仅限定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在侦查阶段也存在,不过核实的证据仅限于辩护人收集到的无罪证据而已。

刑事案件在不同审理的阶段,都需要遵守不同的规则,不论是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司法人员,都需要遵守这些规则。对于当事人或者是违反规则,会受到司法处罚。若是司法人员违反规则,那么司法审判可能不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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