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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应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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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文内容,人民在裁定中止执行时,应当考虑以下五种情形:

1. 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申请人可以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如果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暂缓履行义务,暂停执行程序,人民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中止执行。

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如果有确实的理由,可能会发生变更执行标的,或者对案件再审的情况,因此对原执行标的的执行应当中止。

3. 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在执行中,有时会出现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如果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继承权利;如果被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承担义务。无论哪种情况出现,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执行。

4.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在执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应当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继续参与执行程序,履行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时尚未确定,要等待有关机构作出决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构成了中止执行的理由。

5. 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认为出现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需要中止执行的,可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这是一项灵活性规定,以适应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中止一般适用于对连续执行无实质性影响的事项,如果某一事项可能使执行程序处于长期或不定期的休眠状态,则该事项应适用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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