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需要在1个月内对案件作出决定,但如果案件重大或复杂,审查起诉期限可以延长半个月。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如果案件改变管辖,审查起诉期限需要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也需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意味着,即使案件已经补充侦查过,再次移送后,审查起诉期限仍然需要重新计算。
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人民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当犯罪嫌疑人在逃时的处理方式。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人民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而对于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情况,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这些规定都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同时,这些规定也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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