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机关可以进行立案追诉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行为人使用伪造、虚假或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别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二是行为人实施了信用卡的恶意透支行为,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这两种情况均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范畴。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机关可以进行立案追诉:
1. 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通过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别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 行为人实施了信用卡的恶意透支行为,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结语
无论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作废信用卡还是冒用别人的信用卡,只要进行诈骗活动且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或实施恶意透支行为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机关就可以进行立案追诉。这是根据刑法规定得出的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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