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机关立案不侦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申请立案监督。这是法律对不立案救济途径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救济的效果很差。一方面,申请复议没有太大意义一方面,机关决定不立案后,往往只是口头告知不立案,而不送达书面通知书,但在受理立案监督申请时又要求申请人提交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在机关决定不立案却不送达书面通知书时,控告人的着眼点不应该还停留在案件是否应该立案,而应该针对机关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违法性提出异议,争取机关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为向申请立案监督做准备。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款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只做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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