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事处管理范围:
(一)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法律依据:《城市事处组织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二条 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事处。
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事处的管辖区域,一般地应当同派出所的管辖区域相同。
第四条 事处的任务如下:
(一)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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