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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弯让直行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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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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