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职务代理的构成必须满足:
其一,代理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果代理人不是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其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从事代理行为,属于一般的委托代理,比如保险公司正式员工不属于保险代理人,其展业行为系职务行为,视为保险人的行为,而保险代理人所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就属于一般的委托代理范畴。
其二,代理人实施的必须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若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这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理解为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该工作人员(即代理人)的一揽子授权,无须在每次与第三人交易时都要提交有关书面授权书,其职务、职权本身就是委托授权的证明。
其三,必须以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也是代理的一般构成要件。
一、什么是职务代理
职务代理确有不同于委托代理的某些特征,如职务代理的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与其说是受民事法律关系的约束,不如说更多地受劳动法律关系或行律关系的约束,职务代理相对稳定,除非代理人职务变动,其代理权一般不能剥夺等。
但职务代理又具有委托代理的本质特点,即都是被代理人单方授权行为的结果,尽管其授权形式各有特点,代理人都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等。因此,职务代理实质上是委托代理的特殊形式。
二、职务代理的法律后果如何
职务代理的法律后果,发生与一般委托代理相同的后果,即其与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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