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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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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2、证人出庭作证,应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4、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二的,经人民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按照法律的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这些证人本身就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很多证人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所以证人出庭作证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再加上证人证言本身就是口供,所以其他的证据也很重要。

我国的证人是各种诉讼程序中十分重要的诉讼参与人之一,因为证人是可以对案件的事实的证明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的,我们国家对于证人的规定以及保护也是十分严格的。

一、证人不出庭的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必须到庭作证的证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这种不作为行为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可以对该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拘传其到庭作证。这里所谓“必须到庭作证”是指证人不到庭陈述作证,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形。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这一规定本意是强调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但它忽视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类型的区别,存在以下问题:对于必须到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可以不管不问,不必对该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理应由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职责推卸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想方设法(当然,当事人有时会采取不合法的手段)让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无法让证人出庭作证,则由他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必须到庭作证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只能导致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后果,而不会给该证人带来任何不利后果,这就进一步使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规定失去强制性。法律应规定证人有陈述义务和具结义务。陈述义务是证人在庭上提供证言的义务,证人出庭就是要他陈述作证,证人虽出庭,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言,应视同拒不出庭作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证人不但有陈述义务,而且有真实陈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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