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押金条丢失,不会改变已押押金的事实,在要求对方退还押金时,只需出具声明或证明原押金单作废即可。但如果对方拒绝承认受过押金,而当事人又不法提供押金条的,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经付过押金,那么当事人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能要求退还押金。押金是一方在对方身上存入一定的费用,以保证其行为不会对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质押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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