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玉之罪:百姓本没有罪,因身藏璧玉而获罪。原指财宝能致祸。后亦比喻有才能、有理想而受害。
出自:《春秋左传桓公十年》。
原文如下:初,虞叔有玉,虞公求旃。弗献。既而悔之,曰:周谚有之: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吾焉用此,其以贾害也。乃献之。又求其宝剑。叔曰:是无厌也。无厌,将及我。遂伐虞公。故虞公出奔共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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