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老师一般签订劳务合同,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及时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且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如果学校是事业单位,则双方可以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学校可以选择签10个月的合同,但对于那些已经连续签订了2次合同以上的老师或者已经连续在学校工作忙10年的老师,老师们可以要求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学校不得拒绝。合同必须双方各一份,否则违反了劳动法,如果遇到不给劳动合同的可以去劳动局以及教育局投诉。
试用期对于每一老师而言,只能有一次,而非年年九月份都为试用期,更不能不给老师购买社保,对于学校不买社保的,可以去社保局投诉要求补缴。在老师放假期间,社保和工资也必须缴纳和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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