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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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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企业股权转让程序的步骤和方式。程序包括召开股东大会、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实质协商和谈判、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评估验资、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环节。股权转让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股东,另一种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

法律分析

一、企业股权转让程序包括哪些步骤?

1. 召开公司股东大会,旨在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实施可行性,评估出售和收购股权是否符合公期发展战略,同时对潜在收购方的实力和经营能力进行充分调查。

2. 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程序,确保股权转让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股权转让的方式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另一种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由此可见,企业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既可以在企业内部操作,也可以向第三人转让股权。企业股权转让程序包括很多环节,要提出转让申请、股东会议讨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双方谈判、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这其中涉及到很多专业法律知识,双方最好通过律师事务所协助办理。

拓展延伸

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需要经过股东会同意。其次,股权转让价格应当公允,不得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第三,股权转让需要向公司出资者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并且该协议需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最后,股权转让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有关主管部门需要依法办理手续。以上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规定,任何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

结语

企业股权转让程序包括多个步骤,以确保股权转让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这些步骤包括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协商和谈判、出让方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批准、评估、验资等。企业可以选择内部转股或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内部转股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则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并到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由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交割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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