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追加债务人如果对追回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执行依法做出的变更、追加的裁定或者是驳回申请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当天起十五天之内,向执行提起执行异议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第三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期间,人民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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