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的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包括据为已有、据为单位或者他人所有。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通过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用于营利活动,以牟取暴利。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
2、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前者是使用诈骗方法,即使用捏造事实、编造谎言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公众财物;而后者则不要求必须使用诈骗方法,哪怕是以真实的方法来吸收公众存款,也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主要侵犯的是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而后者主要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量刑的唯一依据。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条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什么法律特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的法律构成特征:侵犯客体为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上述即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特征,也是本罪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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