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山东没有放开三胎,允许夫妻生育三胎的情形是:(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和城市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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